3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公布了一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一起未及时上报不安全事件信息及超时飞行的涉事单位和飞行员进行了处罚。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鄂尔多斯市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通航”)未及时上报不安全事件信息,违反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公司未报送事件的说明等为证。
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华北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任元整(¥29,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第三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按规定报告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报告在境外发生的事件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对已上报的事件进行处理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途径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妥善保护与事故、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举报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以及其他资料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遵守地区管理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办法中综合信息和监察信息的相关要求;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未按要求定期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警示、预警工作的。
另两起处罚决定书显示,鄂尔多斯通航飞行员超时飞行的行为,违反了《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笔录、飞行经历本及任务书复印件、公司农化作业说明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H章第91.731条(b)款的规定,华北局现依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91.161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捌佰捌拾元整(¥26.880)。
另外,涉事飞行员的行为违反了《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H章第91.731条(b)款的规定,华北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H章第91.731条:
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飞行时间限制
(a)从事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飞行的驾驶员,以及为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服务、从运营人处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必须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1)至少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2)根据其所参加的运行的种类,满足本规则其他章和CCAR-61部中规定的其他相应要求。
(b)从事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飞行的驾驶员,以及为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服务、从运营人处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必须满足下列飞行时间限制要求:
(1)除经局方批准外,每日飞行时间不超过10小时;
(2)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飞行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每个日历月内的飞行时间不超过120小时;
(4)每个日历年内的飞行时间不超过1400小时。
了解更多通航资源,尽在通航资源网(www.GARNOC.com)
通航资源 专题